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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则是一种势
来源: | 作者:pmoa13d40 | 发布时间: 2017-11-09 | 119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太史公曰:“天下熙熙,皆为利来;天下攘攘,皆为利往”。传统上,人们对利益概念的理解,多指物质性利益,太史公所言“利”即指此意,丘吉尔所言“没有永恒的朋友,没有永恒的敌人,只有永恒的利益”也指此意。

结合我们自身所见所闻,不难察觉到,驱动人们行为的除了物质性利益,还有非物质性利益。荀子曰:“义与利者,人之所两有也”。“义”就是非物质的、精神层面的东西,包括价值观、信仰、心理体验等。孟子所称的“恻隐之心、羞恶之心、恭敬之心、是非之心”,也属于非物质性利益范畴。先秦著名刺客豫让所说:“士为知己者死,女为悦己者容”可以作为义的一个注脚,它道出了非物质性利益的存在和强大。

从作为动机支配人们行为的作用看,利与义是类似的,所以我把“利益” 概念进行拓宽,把“义”也视为一种利益。人们在物质性利益方面的认知是容易统一的,但在非物质性利益认知方面则差异性非常大。比如,有的人坚守一些信仰性的原则,矢志不渝,千金不卖;有的人却不会执着于信念和原则,可以五毛一斤廉价售卖。精神性的东西,有人视之如宝,有人视之如草,这恰是非物质性利益的特性:主观性强、因人而异。

如果对利益这一概念做更深层次的解析,可以说,利益的本质是需求。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比较系统地归纳了人们的各种需求。需求是随着时间、能力、环境等因素而不断变化的,所以与其对应的利益也是动态变化的。比如,对企业员工而言,满足成就的需求、责任的需求、认可的需求、成长需求、晋升需求等,都是员工的利益所在。总之一句话,利益是由需求定义的,它是人们行为的动机所在。

那么,利益是如何驱动人的行为的?

一个饭店以月薪3000元人民币雇佣几个服务员,每个月的工资在下个月结算。这几个服务员之所以愿意在入职的第一个月里给饭店工作,因为他们知道,下个月就可以拿到这个月3000元的工资。显然,驱动员工工作的是每月3000元工资,但值得注意的是,对员工来说,3000元工资其实是一种未来的预期利益,而不是当下实在的利益。

在《红楼梦》中,贾雨村之所以乱判了葫芦案,是因为门子提到被告是应天府最有权势的四大家族之一。为什么?门子给贾雨村介绍四大家族时讲了:“一时触犯了这样的人家,不但官爵不保,只怕连性命还保不成呢。”我们要注意,在贾雨村判案之前,四大家族并未使他官爵不保、性命不保,但贾雨村知道,若触犯了人家,自己未来利益就将受损,反之则不会。正是他对未来利益的预期让他乱判葫芦案。

从以上两例我们可以看出,人们往往是依据预期结果及其利益来决定自己行为的。我把人们采取具体行为前的预期,称为“势”。提炼后,可做一个简单的定义:势,指因某种可能性而给人的一种有关利益的预期。

从管理视角看,“势”包含了如下几个涵义:

(1)形成势,必然存在一种未来利益。

(2)形成势,必然存在利益受众(观察者),利益在利益受众眼里才有意义。

(3)在组织中,形成势,必然存在可施加利益影响的主体,可称之为利益持柄者。

(4)形成势,必经过一个推理过程,预期就是推理,也可以叫做“审利逻辑”,推理过程可概括为一个逻辑形式:如果a,那么b。

(5)势有主观性,当利益受众掌握的背景信息不同、估测不同、推理形式不同、利益体验不同时,于他们各自形成的势就有所不同。

(6)利益受众依据推理结果采取行动。

(7)势有强弱,决定强弱的是对利益受众利益的影响深度与预期实现可能性。强弱不同,对人们行为的驱动力度也不同。势的强弱可称为势能:势能=预期结果影响深度×预期结果实现概率。

要影响人们的行为,相对应的势必须先加在人们身上。而管理的目的就是控制组织成员的行为,从而获得有赖组织成员行为实现的组织效益。由此,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:管理其实就是立势。

通过借助“势”这个概念,我们可以把很多问题简化。不管管理者采用什么理念、什么方法、什么措施,都逃不脱“立势”这一本质。借用神话小说的说法,不管它有千变万化,那本相却只有一个。

规则是人们遵守的行为准则,而之所以会遵守规则,是因为规则受众会做出评估:如果我遵守规则,会如何影响到我的利益,如果我不遵守规则,又会如何影响到我的利益。这个评估的逻辑形式正是“如果a,那么b”,而这又意味着一种“势”。因此,可以说规则的实质正是势。

“杀人者死”是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中的一个,作为规则,里面包含了假言推理“如果你杀了人,那么你要为此偿命”,这就是势;“在车间抽烟罚款500元”是一个规则,里面也包含了假言推理“如果你在车间抽烟,那么会被罚款500元”,也是势。企业对销售人员制定的激励机制中,会有一个目标值,销售业绩达到这个目标值就有很丰厚的奖励,达不到就只有基本薪酬,没有奖励。这是一个规则,也是一个假言推理,也是势。因此,规则与势的关系可以总结为:规则,其形也;势,其神也。

中国有个女娲造人的传说,讲女娲娘娘照着自己的模样捏了许多小泥人,然后吹了一口气,这些小泥人便有了灵性,都活了,成了真人。以此作喻,规则本身就相当于小泥人,有形有貌,而势则是灵性,有了灵性泥人才会变成真人。也就是说,规则只有对受众真正形成了势,才会成为有效的规则。

在管理中,管理者立规则的过程,就是立势的过程,仅仅立了规则不够,必须要“吹那一口气”,也就是要立势,势立起来了,规则才有了生气,才成为真规则。

如果用“势”(如果a,那么b)的概念解释管理的三种基本模式,那么:

所谓人治,就是在“如果a,那么b”的算式中,“a”不是一种客观标准,而是完全的个人意志,当“a”无标准时,意味着“b”也没有标准,奖惩量度完全取决于管理意志。人治情况下,势产生于人。

所谓法治,就是在“如果a,那么b”的算式中,“a”是一个公开、明确的标准,并且“b”是严格由“a”决定的。比如,司机开车闯了红灯,要被罚款500元,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某个交警,而是标准、是规则本身,也就是说,“势”产生于规则本身。

所谓教化,就是通过改变相关信息,以及人们的“三观”、认知逻辑,影响他们的审利逻辑,从而建立或强化“如果a,那么b”的势。懂得摄影的人知道,在同样光线量进入相机传感器的前提下,感光度(ISO值)越高,曝光就越充分,反之曝光就不充分。

不管是企业管理,还是社会管理,都不能例外于这三种基本模式。社会或企业整体呈现出什么风格,取决于对这三种模式应用的混成比例。先秦儒家推崇的理想模式是以第三种模式为主,强调改变人们的认知方式,辅以第一种模式(前提是有圣人、贤人)。先秦法家则是以第二种模式(取“法”)为主,辅以第一种模式(取“势”和“术”)。先秦道家的则是第二种模式的一种特殊形式,即以规则为准绳,但不是人为制定的规则,而是自然规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