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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则如何影响博弈
来源: | 作者:pmoa13d40 | 发布时间: 2017-11-20 | 116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18世纪末,英国政府把本土的犯人发配到澳大利亚去做殖民地的劳力。英国到澳大利亚路途遥远,那个时候还没有飞机,英国政府便把运送这些犯人的工作“外包”给私人商业船只,由一些私人船主承包从英国往澳大利亚大规模运送犯人的工作。

最初,英国政府在船只离岸前,按上船的犯人人数支付船主运送费用,船长则负责途中犯人的日常生活,并把犯人安全地运送到澳大利亚。当时,这些船只多由破船改造,设备简陋,医疗措施更谈不上。船主为多赚钱,尽可能多装人,这样使船仓拥挤不堪,生存条件恶劣,且船主为降低费用,虐待犯人,有时甚至断水断食,犯人死亡率很高。

几年后,英国政府意外地发现,运往澳大利亚的犯人途中平均死亡率高达12%,其中有一艘船运送424个犯人,中途死亡158个,死亡率高达37%。于是英国政府决定采取措施遏制这种不良状况,他们为每艘船派驻一个政府监督员,并对犯人在船上的生活标准做了硬性规定。初期好像有了效果,虐待行为减少了。但接着问题又出现了,为了利益最大化,船主们用金钱贿赂政府监督员,有些不愿同流合污的监督员甚至被扔到大海里,不明不白死去。面对险恶的环境和极具诱惑的金钱,政府监督员大多选择了同流合污。于是,监督开始失效,虐待行为越发变本加厉。英国政府继续采取措施,强制举办集训班,对这些船主进行道德教育,让他们要讲道德、讲格局(即运送犯人去澳大利亚,是为了开发澳大利亚,是英国移民政策的长远大计)。但是情况仍然没有好转,犯人的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。

后来,英国政府想到了巧妙的解决办法。他们不再派随行监督官员,不再配医配药,不再办道德培训班,也不再在船只离岸前就支付运费,而是按照犯人到达澳大利亚的人数和体质,计算和支付船长的运送费用。

新规则推行以后,情况竟然发生了令人瞠目结舌的改变,那些私人船主开始在途中精心照料每个犯人,不让犯人生病、不让他们体重少于出发前。还有些船主主动请医生跟船,在船上准备药品,改善犯人的生活条件,尽可能地让每个犯人都能健康地到达澳大利亚。有资料说,自从实行“到岸计数付费”的规则以后,犯人的死亡率降到了1%以下,有的船只甚至创造了零死亡记录。

 怎么回事?这些唯利是图的船主为什么变了?良心发现了吗?格局变高了吗?价值观变了吗?都不是!是算账方式变了!“离岸结算”变为“到岸结算”后,精明的船主们明白,如果中途有一人死亡,就会少收入一个人头费,如果有人体质下降,人头费就会打个折扣,于是他们选择了使自己利益更大化的行为—--照顾好犯人。

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,农村最大的改变是实施了包产到户(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)。改革之前农村实施的是公社制、生产队制,农村的每个人都被称为社员,土地都是集体公有的,一个生产队的所有社员一起耕种、劳动,田地的产出全部归属生产队,生产队再依据人口和社员工分(对社员劳动投入的一种衡量单位)分配到每家每户。这种模式也就是俗称的“大锅饭”。在“大锅饭”模式下,生产力低下,很多地方都吃不饱肚子。“包产到户”政策实施后,农村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,粮食的亩产量成倍增加,人们生活得到很大改善。

为什么看起来并不复杂的一个政策改变会导致农村天翻地覆的变化?因为对每家每户而言,规则变了,也就是利益计算公式变了。搞“大锅饭”的时候,付出和回报的关联不是直接的,所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都是集体的,对每户来讲,多出一份力,未必就多一份回报,所以生产积极性并不高。包产到户后,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都算每户自己的,选择种什么庄稼、何时浇水、施多少肥等都是自己说了算,除了拿出一部分交公粮,剩下的全是自己的,做好了自己收益就高,做不好则自作自受。在这个利益计算公式的引导下,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激发,生产力自然也就上去了,农民的日子自然也就好起来了。

很多企业对销售部门有基于月度、季度、年度的销售额考核要求,在细节规则不太完善的情况下,经常可以看到销售部门一个做法:在本季度销售任务达标后,把本来这个季度能签下的订单,故意不签,拖入下个季度,这样销售额就可以算作下个季度的。他们为什么这么做?一是想通过这个做法减轻自己下个季度的压力;二很可能是按照公司销售考核规则,这个季度超标的部分,不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收益;三是担心公司以后会把销售任务底线提高。除去第一个方面的情况,第二、三个方面其实都是公司在细节规则上有不完善处。员工是按照利益计算公式行事的,而利益计算公式是基于你那个规则确定的,在那个规则下他们自然会得出对他们自身最优的对应方案。

总言之,规则对博弈行为起作用的原理,是提供了利害计算的公式与参数,这些会影响当事人的利害结果,从而影响他们的行动选择,进而影响全局结果。

有一个概念,叫做博弈空间,指博弈中当事人能选择的行动策略总数量,可选择余地越大,博弈空间越大,可选择余地越少,博弈空间越少。当一个局的规则确立后,在一定意义上也就圈定了可博弈空间。比如,按照拳击比赛规则,是不能用脚和肘的,而泰拳比赛的规则是可以用肘用腿的。

在一个局中,当规则确立后,博弈者往往可以找到规则的漏洞或薄弱处,用“合法但不合理”的手段,或是隐蔽性的“非法”手段博取利益。所以,管理者应该要了解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,修补漏洞、完善规则,不给博弈者太多的空间去打擦边球或徇私舞弊。

很多企业对销售人员实行提成制,或把奖金与销售业绩挂钩,挂钩的细节规则不同,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状况。当企业把销售提成仅仅与销售额挂钩时,会发现销售额上去了,利润却提升有限;当企业把销售提成与销售额和利润同时挂钩时,回款往往又成了问题。这其实是销售员在同企业博弈,绞尽脑汁利用规则漏洞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。企业把销售提成从与销售额挂钩,扩展到与销售额和利润同时挂钩,又扩展到与销售额、利润、回款及时性挂钩,这个过程就是不断压缩销售员博弈空间的过程,通过压缩博弈空间,封堵那些企业不希望看到的行为。

在类发展历史上,各种组织发展的初级阶段出现的规则,多是以禁止性的规则。这其实也是在压缩博弈空间,以控制不良行为的出现。犹太人的摩西十诫中,诸如不可杀人、不可奸淫、不可偷盗等,都是带“不可”前缀的句式;刘邦在秦末占据关中后,最先颁布的简易法令“约法三章”也是禁止性规则;旧社会时的帮派帮规也多是禁止式的一些条目。这种现象的背后,其实同组织的成熟度有关。在组织初级阶段,这些禁止性规则简单、易懂,容易驾驭,当然也比较粗放。如果从影响博弈的角度来看,这些粗放的禁止性规则起作用的原理都是在压缩博弈空间,把不希望看到的恶性博弈行为先禁止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