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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则环
来源: | 作者:pmoa13d40 | 发布时间: 2017-11-20 | 126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    组织规则的有效性必然要在组织的部门、岗位等角色的责权利上体现出来。只有每个角色的责权利真正配称了,针对这个角色的“如果a,那么b”这个算式才成立,这个角色才会依据规则行事。一个规则可能会涉及多个角色,我们先从研究单个角色的责权利与规则有效的关系开始。对规则设计者而言,这是一个很好的方法论,可以帮助设计者评估规则设计得是否合理、保障其有效的关键在何处,也可以帮助评估既有规则的有效性及影响其有效性的问题所在。

人们常讲一句话“责权利要统一”,但这一说法的合理依据在哪里?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?我尝试绘制了一个模型,希望这个模型能解释责权利统一这个概念。

    我给这个模型取了一个名字,叫做规则环。它分内外两层,内层是责权利三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;外层是保障环,其作用是保障内层责权利关系的配称,也即保证规则在某个角色身上的有效性。规则环内层包括三个要素,即责、权、利,外层也包括三个要素:设计、评价、利益兑现。

下面我借助一个简单案例解释下这个模型。

 建筑工地找小工搬运砖头,包工头设立了规则:搬运一块砖头2分钱,每日结算。从包工头的角度,他没有歪心眼,是想这个规则能很好被执行的。

责,小工的责,即对砖头进行位置转移。权,小工有在工地自由活动并搬砖头的权力,与责是一体的。利,就是工钱。设计,指“搬运一块砖头2分钱,每日结算”这个算式,假设市场行情都是2分钱,那这个设定也是合情合理的。评价,即搞清楚每个小工是否按照要求搬的砖头,搬了多少,应该拿多少工钱。利益兑现,也就是把工钱发给小工。

包工头的规则要如实被执行,关键在评价和利益兑现两个要素,这两点要做不好,规则就会落空。比如,如果不能掌握小工搬运砖头的如实数量,评价就失去依据,所以工地上一般是有监工的,负责监工和计数;如果包工头的财务人员,不按时、如实给小工发工钱,那么同样这个规则也会落空了。

     因此,从管理角度,要落实这个规则,这个包工头操心的就不止这条规则本身,还要操心现场监工环节,以及工钱发放环节。只有这样,他设立的规则才能真正得到执行。

可以说,没有外层保障环的规则是不完整的。模型外层的保障环可以通俗地称为规则环的壳。现实中,很多规则成为无效规则,或者发生变异,都是因为没有壳或者壳出了问题。

组织制定规则的目的在于约束和指导做事,而“事”是由“责”来做的,所以在规则环的责权利三者中,责是中心,权和利都因责而存在。

规则环的有效性就是算式“如果a,那么b”能生效,即“如果我履行了职责(包括不做什么),我能得到什么利(包括避免受到惩罚)”。规则环外层中的“设计”,即安排责权利的关系,是基础性的,但并非把关系安排合理了,势就一定会形成,规则环外层中的“监督”“兑现”两个环节也会影响“如果a,那么b”的成立。从员工角度看,如果员工尽责了,组织不能如实评价,或虽能如实评价利益却不能兑现,那么就意味着预期的利益是没有保证的,也就是“如果我干好活,那么就能获得收益”这个势的不能成立了。

现实中,非常多的组织不太重视外层保障环,在这方面关注不够、用功不够,也就是说忽略了规则的有效性。对于管理而言,评价与奖惩兑现是核心性的东西,古人说的“所谓治者,信赏必罚而已”,就是表达这个意思。因此,企业应该像重视责权利关系安排一样,重视对规则的评价与兑现这两要素的安排。

管理是种重复博弈,一旦失信,就意味着你通过规则建立的博弈策略失效了,就不要期望对方会继续像以前那样与你互动,结果是博弈复杂化、双输化,而组织一定不会是受益者。更重要的是,人们不会把你的失信局限在某件事本身范围内,而是会推演到你的所有行为上,进而使你与他人的合作会变得越来越困难,最终付出最大代价的还是你自己。

总言之,管理的有效性,其实是一个一个规则环的有效性构成的。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,好的管理要从一个一个规则环的有效性入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