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常管理活动过程中,不管是企业还是其他组织,都会按照职能或业务类型,划分出不同的职权范围给不同的部门和管理者,用管理术语讲,这叫职能式管理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,职能部门和管理者就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制定权。但在现实中,我们却到处可见披着合法性外衣,而内容上却很不合理的制度。
歌星周杰伦为中国移动“动感地带”做的广告里有一句口号:“ 我的地盘我做主。”用这句话来描述很多职能部门、管理者的制度观,再生动不过了。
为了方便管理,不管是企业还是其他组织,都会按照职能或业务类型,划分出不同的职权范围给不同的部门和管理者,用管理术语讲,这叫职能式管理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,职能部门和管理者就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制定权。但在现实中,我们却到处可见披着合法性外衣,而内容上却很不合理的制度。
什么叫合理性? 合乎现实条件、合乎事理、合乎人性、合乎必要的公平度。
有企业出台的绩效考核是这样的,依据每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列出考核项,有的两三条,有的八九条,采用减法方式,即每一项若有失误,就减去一定分数,没有失误就不减。那些职责项列的比较多的部门意见大了,因为“活干得越多,失误的可能性就越大,最后的绩效分数就越低”,而“活少的部门,则经常是满分”。
有集团型国企,下属子公司很多,集团由制度规定,下属公司的所有采购合同都必须要经过集团N个环节的审批。子公司的人讲,平均一个合同的审批周期是20天,而事实上因为业务急,他们不可能等那么长时间,所以总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,已经把货物买回来了。
我曾去税务局填写过纳税的表格,填了三份表后,我发现者三份表基本上内容是一样的。
道路红绿灯的设置,本质也是一种制度制定权。我曾注意到,有T字路口装了红绿灯,但其实只有两个方向的路是通的,有一个还没有修,但是红绿灯已经开始使用,于是每次碰到红灯,车辆无意义地等上90秒。
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对制度合理性有一段论述,亦中此旨。
英国剑桥的街道,依中世纪的规模,既窄狭又曲折,于是一般车行只有时速15英里。 这时纵有一位维修的市政专家,要在街头树下一个时速70英里的标识 ,我们也只好说他自欺欺人了。反过来,要在美国的高速公路树立一种时速 15英里的限制,哪怕有天大的本领,又确实掌握了警察权,恐怕也不见得能推行到底。
在以合法性吞噬合理性这种制度观的背后,我想无非三种根因:一是部门利益至上;二是专业能力和视野有限;三是霸道、粗暴的心态,偏执于“在我地盘这你就得听我的”,缺乏对普世的诚敬之心。
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,不管是企业内,还是整个社会,人们个体意识在不断提升的,这意味着对任何制度之“合理性”的诉求也在不断提升。制度的执行,本质上就是一种博弈,各方出牌都要讲牌理,自己不讲牌理,只要求别人讲牌理,必然结果是使游戏规则形同虚设。
总言之,要改变这种制度观,只需理解一条,“法以载道”!这“道”并不像老子说的“玄之有玄”,就是常识意义上的合情合理,就是坚持组织整体利益最大化,就是坚持“己所物欲勿施于人”。